關于貫徹《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号),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向我院申請學士學位的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出現本實施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僞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一、二、四、五款論文作假行為識别程序及處理辦法:
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具有真實署名的書面投訴,根據作假證據,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對認定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術評定委員會召開大會公布認定結果和處理辦法。
對于認定為第二條第一、二、四、五款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學位評定委員會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 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學位評定委員會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取消學位論文指導資格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條 第二條第三款論文作假行為識别程序及處理辦法:
學位申請人員提交的學位論文均須在答辯前使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進行檢測,被檢測學位論文與非本人學術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數占全文的25%及以上的需按下表所示處理方法辦理。
1、檢測時間
論文定稿後,答辯之前。
2、檢測範圍
所有申請我院學士學位人員提交的學位論文。
3、組織部門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教務處全面負責,組織各系實施本系學位論文檢測工作。每年将對具體的組織方案另文通知。
4、檢測内容
學位論文正文部分(不包含封面、中英文摘要、目錄、參考文獻、附錄、緻謝等部分)。
5、檢測指标
檢測指标為文字複制比,即被檢測學位論文與非本人學術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數占全文的百分比。
6、檢測結果及處理辦法
N<25% | N<35% | 通過檢測 |
25﹪≤N<45 ﹪ | 35﹪≤N<55 ﹪ | 須填寫《學士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結果審核意見表》,答辯委員會授權指導教師簽字簽署評定。評定未獲通過的,修改論文,半年後重新申請學位。 |
45﹪≤N<65 ﹪ | 55﹪≤N<65 ﹪ | 認真修改學位論文,半年後重新申請學位。如情況特殊,須填寫《學士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結果審核意見表》,由指導教師對論文檢測結果進行說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3名及以上專家對論文給出鑒定性意見,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時參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定通過的,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審定。 |
N≥65﹪ | 認真修改學位論文,一年後重新申請學位,同時對其指導教師予以通報。對2年内所指導的論文有2篇及以上文字複制比超過該比例的指導教師,暫停論文指導資格一年。對于極個别的特殊學位論文,須填寫《學士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結果審核意見表》,由指導教師對論文檢測結果進行說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5名及以上專家對論文給出鑒定性意見,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時參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定通過的,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審定,并在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時,請指導教師到會,針對“檢測報告單”逐條進行解釋。 |
注:Ⅱ類學位論文是指研究對象特殊,确需大量引經據典的學位論文,如語言學研究、文獻學研究、史學研究以及部分基礎理論研究等。Ⅰ類學位論文是指除Ⅱ類論文以外的所有論文。
學位申請者因未通過檢測,再次申請學位時進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Ⅰ類學位論文文字複制比≥25﹪、Ⅱ類學位論文文字複制比≥35﹪的,取消其學位授予資格;再次申請學位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七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為一個月。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