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全日制學生考試管理辦法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合理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和創新思維,檢驗教學效果,加強學風和考風建設,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考試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學院成立考試領導小組,由主管教學副院長任組長(主考),其成員由教務處、學工處、後勤保障處、保衛處、黨政辦、黨群部、審計監察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學院考試制度的建設和課程考試的組織、實施;各系部成立考試管理小組,負責本系部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并參與學院的考試制度改革等。
第二條 考試工作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考試紀律由院、系部兩級齊抓共管。教務處組織教學督導員、各系部主要負責人組成巡視紀檢組,對全院考務管理工作、監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對考場進行巡查,嚴防違規事件發生,協助考點辦公室處理違紀考生及突發事件。
第二章 考試資格
第三條 學生按教學計劃修讀課程(選修課需按程序辦理選課手續)方有資格參加考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參加考試,應于該課程考試的前一周持有關證明提出緩考申請,并填寫緩考申請表,經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後緩考手續方有效。課程緩考成績按實際分數記載。因身體等原因無法參加正常學習的,由學生提出申請,所在系部初審,報學工處、教務處審核批準後,以自學和教師輔導相結合的方式完成課程學習,并按學院統一安排的考試時間按時參加考試。無故缺考者,不得參加課程補考,隻能申請重修。
第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以百分制評定成績的考核,60分及以上為合格,以其他方式評定成績的考核,按課程大綱或考試大綱的規定決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不合格、符合補考規定要求,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成績不合格可按規定要求申請一次重修,重修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無故缺課學時達到該門課程學期計劃學時數1/3以上(含1/3)的學生,取消其該門課程考試資格,于下一學年辦理重修手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跟班學習,延長學制一年:
(一)學年累計經補考後有五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課程達15學分(及以上)。
(二)在畢業當年累計有五門(及以上)或不及格課程達15學分(及以上)需再次學習考試的。
第六條 畢業學期累計有五門以下或不及格課程在15學分以下,學院給予一次清理性考試機會,仍有課程不及格者可辦理“延長學制”、 “結業離校”或“返校補考”。
第三章 學生考試行為規範
第六條 學生參加所有課程的考試必須出示學生證(校園卡),學生參加其他教育考試必須帶齊考試必需的準考證、身份證、學生證等考試證件備查,無證者或相關手續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學生證(校園卡)遺失者,應及時向系部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及時補辦證件。其中,在考前20天内遺失證件者,需攜帶由系部出具的貼有本人照片和班主任、系領導簽字的申請書到學工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課程考試在指定的時間和規定的考場(考室)内進行。考試實行單人單座。學生必須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要保持考場肅靜,不得随意交談,大聲喧嘩。聽從監考教師安排,按規定入座,不得擅自更換座位。入座後,若發現桌面上和座位周圍有與考試相關的文字、符号等,應立即報告監考教師。遲到15分鐘者,不得參加本場考試,并作缺考論處。考試進行60分鐘後方可交卷退場。
第八條 學生進入考場時,不能攜帶手機等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除攜帶必要的證件、文具和開卷考試允許攜帶的資料外,必須将其他物品集中放在教室指定地點。試卷和草稿紙由學院統一印發,考生不得使用個人自備的紙張。
第九條 學生在領取試卷後,應先填寫姓名、學号、班級。答題時應按規定使用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考試時不準交頭接耳,除試卷印刷、題意不清方面的問題外,學生不得向監考教師提問。
第十條 考試過程中不得随意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離場,須經監考教師同意,并由一名監考教師陪同。
第十一條 考生應按要求準備好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試中不得相互借用。個别考生确需借用,須經監考教師同意,并由監考教師代為借還。
第十二條 學生提前交卷時,應将試卷和草稿紙反面向上放在桌上,經監考教師允許後方可離開考場。交卷後不準在考場内和考場附近逗留,不準喧嘩。
第十三條 嚴禁一切考試違規行為的發生。嚴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在考試過程中不準交頭接耳、抄襲他人試卷或交流與試卷内容有關的信息等。在考試中,一經發現有考試違規現象者,應立即停止其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留在考場内答題,當場考試試卷作廢。
第四章 考試教育和違紀處理
第十四條 加強考試紀律教育。學院和各系采取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學生進行考風考紀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成績記零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學生必須重修該課程。
(一)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二)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并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
(四)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
(五)其他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 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成績記零分,并給予記過處分,學生必須重修該課程。
(一) 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
(二)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三) 違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
(四) 在閉卷考試中夾帶與考試内容有關的資料;
(五) 在座位及附近書寫與考試有關的内容。
第十七條 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成績記零分,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生必須重修該課程。
(一) 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
(二)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三) 傳、接與考試内容有關的信息、資料、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雙方同樣處理)。
(四)将試卷、答卷帶出考場;
第十八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
(二) 通過僞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三)盜竊試卷或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五) 在校期間曾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處分,再次違反考試紀律;
(六) 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考試成績;
(七) 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器材作弊。
第十九條 凡考生以央求、送禮、謠言、威脅等手段要求教師提分、加分的,視為考試後作弊;以央求、送禮、謠言、威脅等手段要求教師或巡視員隐瞞違紀作弊事實或找人說情,幹擾查證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視為再作弊。學院将視情節輕重,對上述行為處以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考試違紀行為,應該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中類似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一條 凡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含保留學籍的休學學生、其它類别與學曆層次的學生),不論參加院内或院外的任何考試,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根據本辦法處理。若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院原有的考試管理的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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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