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和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湖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在報到首日起10個工作日内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或學生授權委托的其他人在報到期限内到校,以書面申請向學校招就處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病、事假不得超過30天。學生請假期滿仍不能入學,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在初步審查中,發現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養的,不予辦理入學手續,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 新生在入學報到期間,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以整學年為單位,最長不得超過2年。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第十一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10個工作日,應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類疾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後,必須由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進行診斷,符合在校學習條件,按學校相關要求,可以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學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序和辦法見《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内繳納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并持學生證到所在系(部)辦理注冊手續,學生注冊後方可獲得在校學習的資格。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到所在系(部)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為兩周。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按照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以百分制評定成績的考核,60分及以上為合格,以其他方式評定成績的考核,按課程大綱或考試大綱的規定決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不合格、符合補考規定要求,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成績不合格可按規定要求申請一次重修,重修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對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參加體育運動課程者,經系部審核,可持校醫院診斷證明,向思政與體育課部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可以修讀體育保健課。
應征參加過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可免修軍事理論課。
第十六條 主修專業成績優良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可以根據校際聯合培養協議交流到其他學校學習;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生所在系(部)審核、學校批準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創新創業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具體按學校創新創業學分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第十九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記為零分,視學生違紀或者作弊情節,學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不能參加課程補考,隻能申請重修。
第二十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教務處予以留存。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學校将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宣布其獲得的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無效。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滿足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并且确有專長,轉專業有利于發揮專長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轉專業有利于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予調整專業:
(一)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有相關規定不能轉入其他專業的,含藝術類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以及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申請轉入其它專業的;
(二)由低學曆層次專業轉入高學曆層次專業的;
(三)高考由低批次錄取專業轉入高批次錄取專業的;
(四)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的;
(五)應予退學或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六)第二次申請轉專業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校後第一學期末,可由學生本人提出轉專業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系和拟轉入系同意,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審核批準後,可以轉入拟轉入專業。
休學創業或入伍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轉專業申請時間以複學時間為準;
具體按學院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學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通過藝術類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
(六)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不得轉學的;
(七)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湖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入本校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對方學校同意,由本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身心健康,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本校具有培養能力的,經本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學生申請由本校轉出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至學生工作處進行審核,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後,可以轉出。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時公示轉學情況,并對學生轉入本校的,在轉學完成3個月内,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内完成學業,休學、留級、保留學籍時間計算在學習年限内。在校最長學習年限,除另有規定外,專科學生為5年,四年制本科專業學生為6年。創業休學可延長至3年。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單學期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創業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定可以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以學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保留學籍:
(一)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二)學生去其他學校交流學習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可可以保留學籍的。
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由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負責管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保留學籍時間以學年計算,保留學籍時間計算在學習年限内。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保留學籍至退役後2年,其服兵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四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應當在申請批準後的10個工作日内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10個工作日,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類疾病)休學的複學條件,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執行。
第五節 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完成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個學年的課程,并獲得該學年應獲學分,準予升級。學生一學年或累計經補考後有五門課程(及以上)不及格,或不及格課程達15學分(及以上),予以留級。
第三十七條 本、專科生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定可以留級的,學校應予留級處理。
留級學生将被編入相同或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留級導緻學習年限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的,應當予以退學。
第六節 退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予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退學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日期為60天。
第四十條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符合畢業條件,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的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内,重修、論文答辯等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學滿一年以上退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不滿一年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交由學生工作處審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學位證書和學習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鼓勵學生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代表大會、院領導接待日、學生代表提案、院長信箱、聽證會等途徑、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五十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學生不聽勸阻或在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除學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違反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良好的住宿秩序。學生确有特殊情況需自行安排住宿的,應當按學校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學校依托學生社區,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學生及學生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并積極推薦參與校外表彰和獎勵的評審。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及學生組織的表彰和獎勵分為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精神鼓勵主要包括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号和頒發獎章或者證書等;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金和獎品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國家獎學金、校外表彰和獎勵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以學生現實表現和綜合測評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程序進行。
學生對以上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關職能部門書面投訴。
第六十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解除的申請時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六十四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送達方式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并由負責法律事務的部門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六條 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8個月;
(三)記過,10個月;
(四)留校察看,12個月。
第六十七條 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滿後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經過的期限與新的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新的違紀行為應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手續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學校注銷其在校内的各種關系。辦理手續後,逾期不離校者,學校保衛部門依照規定勸其離校。
第六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定申訴處理辦法,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設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相關學院領導、監察部門負責人、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
第七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要求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的,視為未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執行。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抵觸的,可以向學校反映,反映後不能解決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教務處、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