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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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修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和監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 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六條 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5%。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在班級範圍内公示。

第三章 認定标準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的原則,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綜合考慮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特殊群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家庭突發狀況、學生消費情況、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的狀況因素。    

第八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設為特别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非常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學生。

(一)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及重點優撫對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

(四)其他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較大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失業且無能力再就業,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

(二)家庭中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經濟來源不穩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四)因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個人患病等原因導緻臨時經濟困難,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難于克服的學生;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實無保障的學生。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相關申請條件,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極端情況例外),已認定者,取消其認定和受助資格。

(一)學生平均月消費金額明顯高于武漢市大學生平均月消費者。

(二)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者。

(三)欺騙組織,提供虛假證明,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拒絕核查者。

(四)有與其家庭經濟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行為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嚴格按照認定工作程序,認真完成認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各二級學院應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在新生錄取、秋季開學階段,通過宣傳冊、主題班會、學院網站及宣傳欄等多種途徑宣傳學生資助政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告知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時間和認定程序等。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

1.填寫《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見附件)。家庭經濟困難但本人自願放棄認定的,各學院做好登記,由學生簽字後留存。

2.提供相關材料。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一)或(二)類的,由學生本人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複印件;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三)(四)類、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由學生本人提供與《認定表》中所填寫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原因相關聯的佐證材料。

3.由學生本人對提供的家庭相關信息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三)組織認定。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一)和(二)規定的學生,依據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結合大數據信息比對情況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應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三)和(四)、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學生,按照學校制訂的認定标準開展認定。

1.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收取學生填寫的《認定表》及相關材料,組織開展民主評議認定,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2.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所屬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各二級學院學生名單及資助檔次。

(四)結果公示。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資助檔次,在學生所在班級内以适當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學生如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内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立即做出調整。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彙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後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集中認定一次。集中認定工作完成後,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符合資助條件的,學校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并在下學期按規定程序進行認定。

第五章 認定工作管理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标準和尺度要統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标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确、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 不得提前預設計劃,不得按學院、年級、班級下達指标。

第十七條 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各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要采用大數據分析、電話訪談、函詢取證、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停止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

第十八條 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院字【2018】21号)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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