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修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和監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 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六條 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5%。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在班級範圍内公示。
第三章 認定标準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的原則,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綜合考慮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特殊群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家庭突發狀況、學生消費情況、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的狀況因素。
第八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設為特别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非常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學生。
(一)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及重點優撫對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
(四)其他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較大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失業且無能力再就業,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
(二)家庭中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經濟來源不穩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四)因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個人患病等原因導緻臨時經濟困難,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難于克服的學生;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實無保障的學生。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相關申請條件,且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極端情況例外),已認定者,取消其認定和受助資格。
(一)學生平均月消費金額明顯高于武漢市大學生平均月消費者。
(二)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者。
(三)欺騙組織,提供虛假證明,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拒絕核查者。
(四)有與其家庭經濟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行為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嚴格按照認定工作程序,認真完成認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各二級學院應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在新生錄取、秋季開學階段,通過宣傳冊、主題班會、學院網站及宣傳欄等多種途徑宣傳學生資助政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告知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時間和認定程序等。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
1.填寫《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見附件)。家庭經濟困難但本人自願放棄認定的,各學院做好登記,由學生簽字後留存。
2.提供相關材料。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一)或(二)類的,由學生本人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複印件;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三)(四)類、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由學生本人提供與《認定表》中所填寫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原因相關聯的佐證材料。
3.由學生本人對提供的家庭相關信息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三)組織認定。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一)和(二)規定的學生,依據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結合大數據信息比對情況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應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三)和(四)、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學生,按照學校制訂的認定标準開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