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
省财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湖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3X-016-2018-000024 |
文 号: |
鄂财教規〔2018〕1号 |
發布日期: |
2018-02-08 |
發布機構: |
湖北省财政廳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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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
教育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面向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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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教規〔2018〕1号
各市、州、林區、直管市、縣(市、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我省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财〔2015〕7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有關精神,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
湖北省财政廳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我省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國人民 銀行銀監會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有關精神,省級從2018年起,設立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省和地方各級财政、教育部門共同籌措,為規範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我省36個比照西部政策縣市及林區(以下簡稱“艱苦地區”,具體名單見附件1)基層單位就業,服務協議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對其學費按一定标準給予補償,分年度發放。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金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應由個人承擔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的适用範圍為經國家和省正式批準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及以後年度應屆畢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畢業次年就業視為非應屆畢業生就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全部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中央部屬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關政策執行。外省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縣級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本級、城關鎮)的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含大學生村官)、農村中小學及公辦幼兒園、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血吸蟲防治站等。
第二章管理責任
第五條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工作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管理。省财政廳負責組織學費補償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會同省教育廳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教育廳負責為預算編制提供基礎數據,會同省财政廳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對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情況進行審核。
第六條市州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所轄縣(市、區)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工作。
第七條縣級教育、财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學費補償工作管理的主體責任。縣級教育部門具體負責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工作的組織實施,配合同級财政部門做好學費補償金的撥付工作;縣級财政部門負責學費補償資金監管和撥付,指導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高校畢業生到本區域内基層單位就業情況進行審核。
第八條各級學生資助部門是學費補償工作的直接實施者,具體負責組織政策宣傳、申請受理、審核确認、辦理資金發放手續及學費補償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九條就業單位具體負責畢業生個人信息審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提醒和督促獲得過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的畢業生正常還款。
第三章 學費補償方式
第十條對獲得學費補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分年度發放補償金,從到崗滿1年後逐年發放,每年補償學費總額的1/3,連續3年補償完畢。
第十一條學費補償金額最高限額為:本專科生6000元/學年,碩士研究生8000元/學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學年。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學費低于最高限額的,按照實際繳納學費代償。實際繳納學費高于最高限額的,按規定最高限額補償。以上學費不含住宿費及其他雜費。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超過學制的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年限。
第四章 學費補償申請及審核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個人在就業次年提出學費補償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人每年7月1日-7月15日向就業所在地教育局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遞交以下資料:
1.《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申請表》(見附件2);
2.确認就業關系成立的文書(就業協議、勞動合同、聘用錄用文件等)複印件;
3.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本人就業時學曆證書複印件;
5.繳納學費的相關證明材料;
6.銀行借記卡或存折複印件;
7.就業單位的工資證明。
首次申請需要提交1-7項材料,第二次申請可不提交2-7項材料。
第十四條縣(市、區)學生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确認,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十一條規定核算學費補償金額,彙總填寫《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享受學費補償政策人員基本情況表》(見附件3),報同級教育、财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在政務網公示5天以上。8月20日前,由市、州教育局審核彙總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地畢業生學費補償信息審核彙總,确認享受學費補償畢業生名單和補償金額,并将審核結果于9月1日前,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将核準結果通知縣(市、區)教育局,縣(市、區)教育局将核準結果送同級财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畢業生本人。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艱苦地區學費補償所需資金由省級财政與艱苦地區縣級财政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擔。
艱苦地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本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工作,資金由本地财政承擔。根據艱苦地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工作開展情況,省級财政對相關縣(市、區)财政予以适當獎補。
縣(市、區)财政可以統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和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用于本地基層單位就業學生的學費補償。
第十六條學費補償資金預算編制
(一)每年9月1日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彙總學費補償資金需求後,向省教育廳、省财政廳提供下一年度學費補償資金預算數據。
(二)省财政廳組織編制學費補償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教育廳将學費補償資金下達縣(市、區)。
第十七條學費補償金發放
(一)次年4月底前,縣(市、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将上一年度學費補償金一次性劃付到畢業生本人銀行賬戶。
具體發放辦法,由縣(市、區)财政、教育部門制定。
(二)每年6月20日前,縣(市、區)《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金發放情況表》(附件4)由市、州教育部門彙總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八條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由個人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計劃書,自行向銀行還款。在受理畢業生申請學費補償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提醒及時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在辦理學費補償金發放手續時,畢業生将向銀行還款的憑證複印件提交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存檔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享受學費補償的畢業生須在基層單位在崗工作,在服務期内可在縣域内基層單位間調動,可參加上級或本單位安排的在職進修或培訓,但不得報考脫産本科生和研究生。對未滿3年服務期,因調動、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離開基層單位的畢業生,從當年起停止發放學費補償金。
第二十條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建立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工作檔案,将申請資料、學費補償金發放和助學貸款還款憑證等建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各地财政、教育部門應加強學費補償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财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對學費補償資金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并加強與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密切合作,對學費補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于截留、擠占或挪用學費補償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将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号)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有效期五年。
附件1:
湖北省艱苦地區名單列表
所屬市(州) |
縣(市)名單 |
合計 |
37個 |
十堰市(6) |
鄖陽區、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丹江口市(含武當山特區) |
宜昌市(6) |
秭歸縣、長陽縣、五峰縣、遠安縣、興山縣、當陽市 |
襄陽市(2) |
保康縣、南漳縣 |
孝感市(2) |
孝昌縣、大悟縣 |
黃岡市(7) |
團風縣、紅安縣、羅田縣、英山縣、蕲春縣、麻城市、浠水縣 |
恩施州(8) |
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鹹豐縣、來鳳縣、鶴峰縣 |
黃石市(1) |
陽新縣 |
荊州市(2) |
監利縣、洪湖市 |
鹹甯市(2) |
崇陽縣、通山縣 |
神農架林區(1) |
附件2: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申請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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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政治面貌 |
高考生源地區 |
省 市 縣(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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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号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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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
就業時學曆 |
博士()碩士() 本科()專科() |
學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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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學費(元) |
在校期間繳納總學費(元) |
每年申請補償學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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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單位 |
工作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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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是否申請助學貸款 |
經辦銀行名稱 |
是否在按時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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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本人已認真閱讀《湖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認為自己符合學費補償條件,承諾遵守《辦法》規定,履行在基層服務的義務,努力完成好本職工作。 現申請享受學費補償政策,請予批準。 申請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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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核意見 |
申請人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考核合格,建議予以補償。 單位負責人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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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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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